-

案例 | 如何理解实质性要求和重大偏离?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秋菲 2021-02-23 15:31:05

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医院委托某集采机构(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及安防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集采机构在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B供应商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参与本项目的A供应商提出质疑,集采机构(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答疑。原评标委员会解释称:根据符合性审查对货物的技术要求,A供应商所投产品(包括核心产品)有多项负偏离,因此认定为无效响应;另要求所投产品生产厂商进一步提供满足招标文件的有效证明材料。B供应商和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作出情况说明:其投标的产品技术参数真实、有效,符合本项目招标技术要求。A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A供应商的投诉事项是:开标前,其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进行了沟通,生产厂商明确回复其产品存在多项负偏离,故A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多个产品(包括核心产品)均存在负偏离的情形。招标文件规定“系统设备所应答的技术参数以国家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为评判标准”,评标委员会以核心产品未实质性响应为重大偏离认定A供应商为无效投标。B供应商的核心产品与A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为同一生产厂家,B供应商的技术参数却达到采购人的参数要求,其综合评分位列第一。B公司被投诉其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了A供应商的投诉,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调查、核实。原评标委员会经核查投标文件发现:投诉人A供应商和B供应商项目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经确认A供应商和B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审讯专用摄像机产品检验报告均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而两家投标人提供的网络高清枪式摄像机、全景摄像机、人脸识别枪式摄像机三款产品检验报告中的“最低可用照度”技术指标均不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

财政部门根据原评标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做出了投诉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该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如何理解实质性要求和重大偏离?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本项目中,一方面,B供应商没有对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认真核实即开展设备选型,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存在失职行为,未能勤勉履职、没有认真审查核实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是否真正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具体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允许偏离、须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的具体要求。实质性要求应当在符合性审查环节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20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重大偏离即偏离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其结果将导致投标无效;细微偏离为偏离采购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偏离后果将导致投标受到不利影响,采用综合评审法时,会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政府采购专家曹石林认为实质性偏离(重大偏离)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包含资格条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要求(主要技术参数及一般技术参数允许偏离的范围)、合同条件(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条件、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招标投标规则(投标有效期、保证金、投标报价、密封、签署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广告

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生意需要。

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信息网

网友评论
个人头像
  • 暂无评论,欢迎您发表观点!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